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曾任檢察官、法務部政務次長的蔡碧仲代理花蓮縣長消息一出,立即引發全國譁然。這使得地方自治首長出缺,由何人代理?代理期間得為何事?成為各方關注。具有什麼身份的人可以代理縣長?依據《地方制度法》第82條規定,縣(市)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「派員代理」。問題的根本在於我國的地方民選首長一任的任期為四年,原任者因故不能執行職務,要誰來代理?從民主政治的角度,當然要找能夠完成原任者政治意志的人選;原任者是在人民的選票囑託之下,給他四年期間行使縣(市)首長職權,所以從「政治契約」來看,當然是找縣(市)首長的副手也就是副縣(市)長最宜,這樣的做法也較符合地方自治的原理。而在我國過去代理縣(市)長實務的運作,也多有副縣(市)長代理原任縣(市)長所遺任期的例子。但棘手的是,在我國地方制度的設計,充斥著中央對於地方干預的條文,可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。這在我國藍綠政治嚴重對立的情勢下,誰握有中央執政權,自然可以指派己方人馬代理敵對陣營縣長的所遺任期。若我們真要認真推動地方自治,並鄙棄中央執政優勢的一條鞭主義,那上述的情形,自然是我們不願意樂見的狀況。但如今這樣的情形「被實現了」。蔡過去曾在2004年擔任民進黨在總統大選驗票爭議時的律師,而其妻也是嘉義市「小英之友」會長,女兒也在民進黨黨中央工作;而且蔡在擔任法務部政務次長也被質疑為台大校長「拔管案」的要角,其後續任政務職,到了今年九月被派到花蓮縣擔任代理縣長。在民主政治之下有所謂的「看守內閣」,不去做新的重大政策決定;在《預算法》,立法院不能於期限內完成預算審議時,有預算動支保守原則的規定;在前後任總統、副總統交接時,近年來我國積極進行該項法案的立法,該草案嚴密規定現任者的「能動」範圍,如凍結人事權、爭議性政策不得處理等等。從上述各該法律規定,或所揭櫫可資比擬的原理,都在指出代理縣長畢竟只是個代理者,沒有民意選票基礎,只能做個「低調過渡者」,靜靜地完成代理期間基本縣務的運作。然而蔡一上任就喊出「百日革新」,猶如新當選的民選首長般大張旗鼓擘劃花蓮縣政治理方向;傅崐萁縣長在任期間所推動的青年住宅,如今在一聲指令下中斷興建了,縣內學童們的營養午餐,一度招疑停辦後澄清將予續辦,但主動宣布餐餐要有水果而且要辦得更好。這在筆者看來,從現在到新任花蓮縣長的就任,期間甚短但為何急於表現?而且沒有民意基礎,如此重大的縣務決定其正當性與合法性基礎薄弱,這樣的代理表現,猶如新當選的花蓮縣長。關於縣長出缺派員代理的制度近年來時有評論者研議變革,諸如縣(市)長選舉時正、副縣(市)長聯名競選,或是代理者必須經過地方議會表決通過,抑或是明文規定代理者得為(不得為)之事項,或是何種事項需要經過地方議會表決通過,以上制度調整方能使沒有民意基礎的代理者為縣(市)政務的重大決定。更多論壇文章 昨是今非的鄭文燦市長 「北漂」在台灣只是假議題 高雄只有三種選民 誰將決定韓國瑜成敗 美中海外貸款戰正式啟動 高雄一戰,陳其邁應可穩健中求勝 ______________【Yahoo論壇】係網友、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,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,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>>> 投稿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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